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0-01-17

尊敬的贫困病友及家属:您好!

如果您已经参加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保证您在我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及时办理入网登记以免造成您的损失。

贫困人口入院后请及时在门诊一楼医保科窗口办理相关登记,请携带以下资料:

1)住院证                2)社保卡或身份证

3)户口本(仅限儿童)     4)低保证(须有当年年审章)5)其他相关资料(外伤等)

****住院报销政策:

一、贫困人口在我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二、我院实行“一站式”结算:补偿顺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我院起付线为800元,医保结算平台标识为“贫困人口”的患者,报销比例为88%,年度封顶线13万元。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单次或滚动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

1)自付合规费用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按65%比例报(正常比例);

2)自付合规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以下按75%比例报销(正常比例);

3)自付合规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比例报销(正常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大病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贫困人口符合城乡“重点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特定救助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农村因病致贫对象”在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大病起付线(5000元)的:

(1)农村特困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救助。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3)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特定救助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元以上)的经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支付后:

(1)农村特困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救助。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特定救助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4)农村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第一重报销)、大病保险(第二重报销)、医疗救助(第三重报销)的任何一重保障报销达到80%以上的,不在启动后续报销。原则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比例控制在85%以内。

三、住院转诊相关政策:我院为首诊医院,无需开具转诊单。

四、不予补偿的范围:

1.门诊病床、留观病床位费(日间手术除外),干部保健病床、特需病床等床位费超过基本医疗限定支付定额部分。

2.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收取的“其他费用”,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3.不能提供医疗和用药清单的医药费用,不能提供原始收费凭证的医药费用。

4.由于打架、斗殴、闹事、自杀、酗酒、吸毒、故意自伤自残、非人力驱动车辆(畜力车除外)以及各类违反交通法规驾驶造成交通意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事故、违法行为等所产生的费用。

5.各类性病(艾滋病、未成年人染病除外)。

6.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试管婴儿及胚胎植入术后三个月内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各种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劳动鉴定的相关费用。

8.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9.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医药费用。

10.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1.医疗美容、各种保健性治疗项目;

12.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救助资料。

五、市级集中免费治疗五种疾病:

*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及其他先天性心脏病)---市中心医院

*白内障、尿道下裂----市人民医院

*唇腭裂----市口腔医院

*儿童苯丙酮尿症----市妇幼保健院

如您在住院期间需要政策咨询或帮助,请与医保科联系。

医保科电话:0917—3619527    0917—3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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